Tuesday, February 09, 2010

谭作人案一审判决书

成都市中院刑事判决书


(2009)成刑初字第273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作人,男,1954年5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29号桃林村6栋6号。2009年3月28日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夏霖,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蒲志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刑一诉字(2009)第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作人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一洪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李真真担任记录,被告人谭作人及其辩护人夏霖、浦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被告人谭作人对党中央处理"六四事件"方法和定性不满,多年来以各种方式从事所谓纪念"六四"的活动。2007年5月27日,谭作人炮制文章《1989:见证最后的美丽-一个目击者的广场日记》(简称《广场日记》),并将该文章通过互联网发布再境外"自由圣火"等网站,在该文章中,谭作人对党中央处理"六四事件"进行歪曲描述和诽谤。文章刊登不久,境外敌对分子王丹利用电子邮件与谭作人主动联系,并多次向其投发关于"六四"的宣传资料。

2008 年6月4日,谭作人与他人在成都市天府广场义务献血点以献血的方式纪念"六四",期间还接受了境外敌对媒体"希望之声"的电话采访。2008年11月后,王丹多次向谭作人投发纪念"六四"二十周年活动相关资料。2009年2月10日,谭作人向王丹发出一份《六四20周年纪念活动建议》的电子邮件,建议在 2009年"六四"期间实施所谓的"六四全球华人义务献血活动" 以纪念"六四"二十年。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谭作人多次接受境外媒体采访,发表了大量严重诋毁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2009年3月 27日,谭作人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

为支持上述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挡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谭作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应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作人及其辩护人对本案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并向法庭提交了几份辩护人收集的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作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法处置"六四事件"不满。2007年5月27日,谭作人炮制一篇名为《广场日记》的所谓"纪实性"文章,该文置客观事实于不顾,大肆歪曲、污蔑、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法对"六四事件"的处置,煽动境内外民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立、对抗。 2008年6月4日,谭作人伙同他人以"义务献血"为名,在成都市天府广场纪念所谓"六四事件"并在现场接受了境外媒体"希望之声"电话采访公开宣称要" 以义务献血"的方式"传承六四精神",当日,"希望之声"网站将对谭作人的采访内容予以发表。2009年3月28日,被告人谭作人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挡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谭作人的情况。2.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及搜查过程录像光盘,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搜查谭作人的住处,并扣押了谭作人涉案的电脑及相关物品。3.成公(网监)检[2009]007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电脑截屏图书面打印机,证实1公安机关依法从谭作人被扣押的电脑D盘中提取了《1989:见证最后的美丽-一个目击者的广场日记》的电子文件,内容与2007年5月27日境外"自由圣火"网站刊载的《广场日记》一致,经谭作人签字确认该文件市其制作并首先发表在"自由圣火"网站。该文歪曲、污蔑、诋毁政府依法对"六四事件" 的处置,煽动与政府对立、对抗。公安机关提取的2008年6月4日境外"自由之声"网站刊发的谭作人于当日接受该媒体采访的录音记录截屏图,经谭作人签字确认境外媒体"希望之声"采访的内容与其所说的一致,内容是谭作人等人采用献血的方式进"六四事件"。 4.户籍资料,证实谭作人的基本身份情况。5.证人陈云飞、黄晓敏的证言,证实2008年6月4日谭作人等人在天府广场以献血的方式纪念"六四事件"。 6.被告人谭作人的供述,证实2007年5月其编造《1989:见证最后的美丽-一个目击者的广场日记,于2007年5月27日通过互联网首发在境外"自由圣火"网站上。2008年6月4日,伙同他人在天府广场以献血的方式纪念"六四事件",在接受境外"希望之声"电话采访时说明了献血的目的、意义。当天,"希望之声"网站刊载了采访内容。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核实,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锁链,依法予以采信。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作人炮制《广场日记》并在境外媒体发表、以献血方式宣扬所谓"六四精神"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确认;其余指控不予认定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与认定的事实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作人以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告人谭作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谭作人行为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作人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8日起至2014年3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八条第一款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完)

来源:《参与》http://canyu.org/n13149c6.aspx

Sunday, January 17, 2010

Official Google Blog: A new approach to China

Sunday, December 27, 2009

维权人士胡佳判决书

Friday, December 25, 2009

劉曉波一審判決書

劉曉波一審判決書

作者 :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09)一中刑初字第3901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劉曉波,男,53歲(1955年12月28日出生),漢族,出生土吉林省長春市,博士研究生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青春街5號2-1-2號,暫住北京市海澱區七賢村中國銀行宿舍10號樓1單元502號。1991年1月因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被免予刑事處分;1996年9月因擾亂社會秩序被處勞動教養三年。因涉嫌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于2008年12月8日被拘傳,12月9日被監視居住,2009年6月23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丁錫奎,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尚寶軍,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檢刑訴(2009)2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曉波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檢察員張榮革、代理檢察員潘雪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曉波及其辯護人丁錫奎、尚寶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曉波出于對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不滿,自2005年以來,通過互聯網先後在“觀察”、“BBC中文網”等境外網站上發表《中共的獨裁愛國主義》、《難道中國人只配接受“黨主民主”》、《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多面的中共獨裁》、《獨裁崛起對世界民主化的負面效應》、《對黑窯童奴案的繼續追問》等煽動性文章。在文章中造謠、誹謗︰“自從中共掌權以來,中共歷代獨裁者最在乎的是手中的權力,而最不在乎的就是人的生命”;“中共獨裁政權提倡的官方愛國主義,是‘以黨代國’體制的謬論,愛國的實質是要求人民愛獨裁政權、愛獨裁黨、愛獨裁者,是盜用愛國主義之名而行禍國殃民之實”;“中共的這一切手段,都是獨裁者維持最後統治的權宜之計,根本無法長久地支撐這座已經出現無數裂痕的獨裁大廈”。並煽動︰ “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自由中國的出現,與其寄希望于統治者的‘新政’,遠不如寄希望于民間‘新力量’的不斷擴張”。

2008年9月至12月間,被告人劉曉波還伙同他人起草、炮制了《零八憲章》,提出“取消一黨壟斷執政特權”、“在民主憲政的架構下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等多項主張,試圖煽動顛覆現政權。劉曉波在征集三百余人簽名後,將《零八憲章》及簽名用電子郵件發給境外網站,在“民主中國”、“獨立中文筆會”等境外網站上公開發表。

被告人劉曉波作案後被查獲歸案。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劉曉波犯罪的證人證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認為被告人劉曉波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已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罪行重大。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劉曉波在法庭審理中辯稱︰自己無罪,自己只是行使憲法賦予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自己所發表的批評性言論,並未給他人帶來實際損害,也沒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被告人劉曉波的辯護人在法庭審理中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公訴機關指控劉曉波撰寫的六篇文章及《零八憲章》沒有造謠、誹謗、誣蔑的內容。劉曉波所發表的文章屬于公民言論自由、表達個人觀點的範疇,不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曉波出于對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不滿,于2005年10月至2007年8月間,在其暫住處北京市海澱區七賢村中國銀行宿舍10號樓1單元502號,以撰寫並在互聯網“觀察”、“BBC中文網”等網站發表文章的方式,多次煽動他人顛覆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劉曉波在發表的《中共的獨裁愛國主義》、《難道中國人只配接受“黨主民主”》、《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多面的中共獨裁》、《獨裁崛起對世界民主化的負面效應》、《對黑窯童奴案的繼續追問》文章中誹謗︰“自從中共掌權以來,中共歷代獨裁者最在乎的是手中的權力,而最不在乎的就是人的生命”;“中共獨裁政權提倡的官方愛國主義,是‘以黨代國’體制的謬論,愛國的實質是要求人民愛獨裁政權、愛獨裁黨、愛獨裁者,是盜用愛國主義之名而行禍國殃民之實”;“中共的這一切手段,都是獨裁者維持最後統治的權宜之計,根本無法長久地支撐這座已經出現無數裂痕的獨裁大廈”。並煽動︰“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自由中國的出現,與其寄希望于統治者的‘新政’,遠不如寄希望于民間‘新力量’的不斷擴張”。

2008年9月至12月間,劉曉波又伙同他人撰寫了題為《零八憲章》的文章,提出“取消一黨壟斷執政特權”、“在民主憲政的架構下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等多項煽動性主張。劉曉波伙同他人在征集三百余人對文章的簽名後,將《零八憲章》及簽名用電子郵件發給境外網站,在“民主中國”、“獨立中文筆會”等境外網站上公開發布。劉曉波在互聯網站發布的上述文章,被多家網站鏈接、轉載並被多人瀏覽。

被告人劉曉波作案後被查獲歸案。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在案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劉霞的證言證明︰她是劉曉波的妻子,與劉曉波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澱區七賢村中國銀行宿舍10號樓1單元502號,家中一共有三台電腦,其中一個台式機,兩個筆記本電腦。因為她根本不懂電腦。劉曉波使用電腦主要是寫文章和上網,家里只有她和劉曉波兩個人單獨住,沒有其他人,平時家里也不怎幺來客人,劉曉波有聚會也基本都是到外面去。家里的電腦以什幺形式上網她不清楚,是2001年底劉曉波聯系安裝的。她和劉曉波平日的生活來源就是劉曉波寫東西的稿費,劉曉波在銀行以她的名字開戶,稿費不定期的匯到帳戶里,她每月不定期的去銀行取錢。

2、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和木樨地支行出具的《開戶證明》和《銀行匯款單據》證明︰劉曉波的妻子劉霞的銀行賬戶接收和支取過境外匯款(外幣)。

3、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的《關于協助對相關數據進行調查的復函》證明︰劉曉波使用的ABSL賬號,有上網記錄。

4、證人張祖樺的證言證明︰他與劉曉波于2008年年底共同制作完成了《零八憲章》,他也征集了簽名,後劉曉波將《零八憲章》發表在境外網站。

5、證人何永勤的證言證明︰2008年12月初,他收到劉曉波發的《零八憲章》的電子郵件,劉曉波讓他看後簽名,他看後以電子郵件形式回復劉曉波,表示同意簽名。

6、證人趙世英的證言證明︰2008年10月份,劉曉波通過網絡向他傳送了憲章,並征求他的修改意見,讓他尋找別人簽名,他在一次聚會上拿出憲章給聚會的十多人傳看,有四人表示願簽名。劉曉波還通過網絡讓他到廣州征集簽名,他到廣州征集了五人簽名。

7、證人姚博的證言證明︰2008年10月份,劉曉波在一次與他見面時,跟他說了憲章的事,他同意在憲章後簽名。

8、證人周舵的證言證明︰2008年11月份的一天,劉曉波到他家給他看了《零八憲章》的文稿,讓他幫助修改。劉曉波走後他看了文稿,但沒修改。當時沒談簽名的事,可後來在網上看到憲章時有他的簽名。

9、證人範春三的證言證明︰2008年11月底,他和劉曉波等人一起吃飯時,劉曉波拿出《零八憲章》給他看了,劉曉波問他是否簽名,他同意簽名。他知道劉曉波在境外的“博訊”、“獨立中文筆會”等網站上發表文章,也在網上看到過,劉曉波寫的文章內容都是時政評論類的。

10、證人徐君亮、智效民、滕彪的證言證明︰2008年11月至12月間,他們的電子郵箱先後接收到電子郵件《零八憲章》,不知是誰發給他們的,他們分別簽名後將《零八憲章》發回了原郵箱。

11、證人王仲夏的證人證言證明︰2008年12月份,他在網上看到了《零八憲章》,他認同文章內容簽了名。後他印制了一些《零八憲章》的文化衫,想自己穿和送給別人穿,宣傳《零八憲章》。

12、公安機關出具的《搜查筆錄》及物證照片證明︰2008年12月8日,公安機關在見證人的見證下,對劉曉波的居住地北京市海澱區七賢村中國銀行宿舍10號樓1單元502號進行了搜查,發現並扣壓了劉曉波撰寫並發送文章到互聯網上的工具二台筆記本電腦、一台台式電腦和一份《零八憲章》(征求意見稿)的打印件。

13、北京市網絡行業協會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2008年12月13日對搜查起獲的劉曉波的三台電腦內存儲的數據進行了電子數據司法鑒定,鑒定中發現、提取到電子文本《中共的獨裁愛國主義》、《難道中國人只配接受“黨主民主”》、《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多面的中共獨裁》、《獨裁崛起對世界民主化的負面效應》、《對黑窯童奴案的繼續追問》和《零八憲章》。

在電腦中的SKYPE聊天軟件記錄信息中,發現、提取該軟件自2008年11月至12月8日間多次發送《零八憲章》及其“征求意見文本”的記錄。

14、公安機關出具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工作說明證明︰

(1)2008年12月19日至2008年12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一大隊,在互聯網上發現並下載了暑名“劉曉波”的文章《劉曉波︰中共的獨裁愛國主義》,該文章存在于域名為epochtimes.com(大紀元)的網站,該網站服務器位于境外。文章顯示發布時間為2005年10月4日。該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鏈接共計5個。

(2)2008年12月19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一大隊,在互聯網上發現並下載了暑名“劉曉波”的文章《劉曉波︰難道中國人只配接受“黨主民主”》, 該文章存在于域名為epochtimes.com(大紀元)和域名為www.obseruechina.net(觀察)的網站,網站服務器均位于境外,文章顯示發布時間為2006年1月5日和2006年1月6日。該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聯網上共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鏈接共計5個,總點擊率402次。

(3)、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一大隊,在互聯網上發現並下載了暑名“劉曉波”的文章《劉曉波︰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 該文章存在于域名為epochtimes.com(大紀元)和域名為www.obseruechina.net(觀察)的網站,網站服務器均位于境外,文章顯示發布時間為2006年2月26日和2006年2月27日。該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文章的網頁鏈接共計5個,總點擊率748次。

(4)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一大隊,在互聯網上發現並下載了暑名“劉曉波”的文章《劉曉波︰多面的中共獨裁》, 該文章存在于域名為www.secretchina.com(看中國)和域名為www.obseruechina.net(觀察)的網站,網站服務器均位于境外,文章顯示發布時間為2006年3月13日。該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文章的網頁鏈接共計6個,總點擊率512次。

(5)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一大隊,在互聯網上發現並下載了暑名“劉曉波”的文章《劉曉波︰獨裁崛起對世界民主化的負面效應》, 該文章存在于域名為www.secretchina.com(看中國)的網站,網站服務器位于境外,文章顯示發布時間為2006年5月7日。該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鏈接共計7個,總點擊率57次。

(6)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一大隊,在互聯網上發現並下載了暑名“劉曉波”的文章《劉曉波︰對黑窯童奴案的繼續追問》, 該文章存在于域名為www.minzhuzhongguo.org(民主中國)和域名為www.renyurenquan.org(人與人權)的網站,網站服務器均位于境外,文章顯示發布時間為2007年8月1日。該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文章的網頁鏈接共計8個,總點擊率488次。

(7)2008年12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一大隊,在互聯網上發現並下載了標題為《零八憲章》的文章, 該文章存在于域名為www.chinesepen.org(獨立中文筆會)的網站,該網站服務器位于境外,顯示網絡發布時間為2008年12月9日,作者署名為公民群體。同日在域名為boxun.com(博訊)和域名為www.minzhuzhongguo.org(民主中國)的網站,發現並下載了標題為《中國各界人士聯合發布<零八憲章>》,網站服務器均位于境外,文章顯示發布時間為2008年12月8日和2008年12月9日。上述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12日,在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鏈接共計33個,其中境外網站19篇,總點擊率5154次,回復158篇。2009年12月9日,在域名為www.2008xianzhang.info(零八憲章)的互聯網站發現該網站首頁顯示截止至2009年12月9日,《零八憲章》簽名共計10390人。

(8)、2009年8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對劉曉波使用的電子郵件進行了核查,經查,劉曉波使用的郵箱屬境外,通過密碼登錄郵箱中核實,郵箱發件箱中最早發件時間為2008-11-25,發送的郵件中有30封涉及發送《零八憲章》。

15、劉曉波簽字確認的文章證明︰劉曉波對公安機關網絡監管部門下載、保存的文章《劉曉波︰中共的獨裁愛國主義》、《劉曉波︰難道中國人只配接受“黨主民主”》、《 劉曉波︰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劉曉波︰多面的中共獨裁》、《劉曉波︰獨裁崛起對世界民主化的負面效應》、《劉曉波︰對黑窯童奴案的繼續追問》、《零八憲章》及從其電腦中提取的電子文本《中共的獨裁愛國主義》、《難道中國人只配接受“黨主民主”》、《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多面的中共獨裁》、《獨裁崛起對世界民主化的負面效應》、《對黑窯童奴案的繼續追問》進行了辨認,劉曉波確認辨論的文章是其撰寫並發布到互聯網上的文章。劉曉波辨論並簽字確認的文章,有上述事實認定的煽動性言論。

16、被告人劉曉波的供訴證明︰劉曉波供認其使用電腦撰寫上述文章並發布在互聯網站上,劉曉波的供述與上述證據可相互印證。

17、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證明︰北京市公安局于2008年12月8日晚,到劉曉波的住處北京市海澱區七賢村中國銀行宿舍10號樓1單元502號將劉曉波抓獲。

18、原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1990)中刑字第2373號《刑事判決書》、北京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96)京勞省字第3400號《勞動教養決定書》證明︰劉曉波于1991年1月26日因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被免予刑事處分;1996年9月26日因擾亂社會秩序被處勞動教養三年。

19、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材料證明了被告人劉曉波的姓名、住址等身份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曉波以推翻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利用互聯網傳遞信息快、傳播範圍廣、社會影響大、公眾關注度高的特點,采用撰寫並在互聯網上發布文章的方式,誹謗並煽動他人推翻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已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且犯罪時間長,主觀惡性大,發布的文章被廣為鏈接、轉載、瀏覽,影響惡劣,屬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依法應予從嚴懲處。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劉曉波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對于被告人劉曉波在法庭審理中提出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發表的辯護意見,經查,本案庭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已充分證明劉曉波利用互聯網的傳媒特點,以在互聯網上發表誹謗性文章的方式,實施煽動顛覆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制度的行為,劉曉波的行為顯已超出言論自由的範疇,構成犯罪。故劉曉波的上述辯護及其辯護人發表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根據被告人劉曉波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 被告人劉曉波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

二、 隨案移送的劉曉波犯罪所用物品予以沒收(請擔負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述。書面上述的應提交上述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賈連春代理審判員鄭文偉翟長璽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顧昕

扣押物品處理清單

先烈物品予以沒收︰

1、 筆記本電腦(IBM牌T43型)1台

2、 筆記本電腦(聯想牌朝陽700Cfe)1台

3、 台式電腦(聯想牌家悅型)1台

《零八憲章》征求意見稿(隨案卷封存)7頁

Tuesday, January 29, 2008

民主墙:不谢幕的人民会场


2007-05-19
民主墙:不谢幕的人民会场 - [Blog研究 历史 24史海钩沉 民主墙 ]
【史海钩沉——24】
民主的事情是需要民主有赖生存的大环境的,民主的事情也有时候是要借助于一个具象的物质文化形式而存在的。“民主墙”和“演说角”就是世界范围里人民的一大创造,而一个具有民主意识的政府对它的包容在此又不可或缺。
最著名的“民主墙”就是英国的海德公园“演说角”[见下图],关于海德公园“民主墙”在当年封闭的中国最先被中国人知道的时间是1978年。
2006年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La Fontaine公园,诞生了一个类似英国海德公园一样的演说角,它允许任何人在此发表演说并畅所欲言。这个组织开办演说角的宗旨据说是为了保护由于司法 错误而成为受害者的人。而之前有一位演说者是在Jacques-Cartier大桥上发表演讲,为此阻断交通长达27个小时。
在香港大学亦有“民主墙”存在。学生可以在那里自由发表自己的任何政治见解和对社会,对社会权威,以及对社会事件到学校领导的批评意见等[见下二图]。
本月18日,从央视新闻里[视频] 获知,台湾民进党将在这一天把已为古迹的“中正纪念堂”改名为“台湾民主纪念馆”引发泛蓝泛绿之间发生激烈争议。我们且不论谁是谁非,其实该注意到的是中 正纪念堂之所以改名被叫“台湾民主纪念馆”,其实早有原因,再早这里就已经发起了“民主夜市”的持续户外行动,墙上亦有大量民众对政局不满的意见,时常吸 引路过的民众驻足观看[见下三图]……
中国也曾有过民主墙,那就是28年前的1978年,位于现今西单文化广场南侧一带的一道灰色矮墙。该墙在当年被全国人民所关注,通称为“西单民主墙”。西单民主墙的寿命不长,前后不到一年,但是发生在这里的事情却是历史性的。也因此于1979年7月国家颁布了“反革命罪” 的定义[见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1章,第90条: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 革命罪。]而围绕民主墙的是与非在中央高层及民众中也争议激烈。比如邓小平在初期就对此有过言论:1978年11月26日,邓小平接见日本社会党委员长佐 佐木良时说,“写大字报是我国宪法允许的。我们没有权力否定或批判群众发扬民主,贴大字报。群众有气让他们出气。群众的议论并非一切都是深思熟虑过的,也 不可能要求完全正确,这并不可怕。”;叶剑英也曾直接赞扬“西单民主墙”:1978年12月13日,叶剑英就曾在三中全会上讲话时,高度评价民主墙“党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党内民主的典范,西单民主墙是人民民主的典范”。叶帅的说法直接表示了当年对民主改革势力的评价。只可惜的是,叶帅的这段论述,在之后印 发正式的三中全会文件时被胡乔木删掉了。
1979年11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决议和1980年9月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取消“四大”(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问题,是直接涉及取缔“西单墙”的话题。
“西单民主墙”最终被取缔在中国几乎是必然结果。而在取缔与不取缔之争的过程中,代表民主与反民主的两股子势力其斗争也曾有胶着状。比如胡绩伟就曾有过 易地将西单民主墙迁址到“劳动人民文化宫”,并且改名为“民主公园”,并且在其中专设大字报区的建议。并且倡议在劳动剧场举办民主讨论会,一般群众也可以 自由参加,自由 发言。“还可根据群众的要求,组织有关单位负责人同群众见面,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这样,党和政府部门的负责人可以把有关情况、困难和目前打算告诉群众, 使群众了解全面情况;群众有意见也可以当面表达,自然也就无须去包围党政机关了。”***当即表示赞成设民主公园,并且请胡绩伟去同北京市商量解决。北京 市委研究后认为劳动人民文化宫业务太多,相互影响大。建议去了月坛公园做试点,并且设了大字报区。但是恰在这时由于魏京生的被捕,形势日益紧张,去贴大字 报的人渐少。月坛公园又不是人流聚集之地,看得人少,自然影响不大,最终无疾而终。
把月坛公园作为民主公园的设想最终不成,也印证了我在本文开首所说“民主的事情是需要民主有赖生存的大环境的”。
“西单民主墙”的出现,无疑是中国人民想望民主与自由的一次实际行动。它虽已物质文化形象不存,但是它的精神实质却已经扎根人民心中。作为一段中国历史的真实存在,我们有责任忠实记录其如上。
附资料: 《西单民主墙的由来》[截选自胡绩伟著《***与西单民主墙》第一小节]
首先应当说明,西单民主墙的诞生以及当时所处的国内形势。
1979年2月15日,参加中央召开的理论务虚会的人民日报评论部主任范荣康和政策研究室的主任余焕春,在会议上作了一个联合发言:题目是《西单民主墙剖析》。我在1979年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上,根据这个发言,也介绍过西单民主墙的情况。
西单墙是在北京西单十字路口东侧路北的人行道旁,几路公共汽车站都设在这里。在这些公共汽车站的后面,是一排约有200米长的灰色矮墙。因为这里来来往 往的人很多,常常有人在这排矮墙上贴寻人启事和小广告,引人注目。从1978年春开始,有些人在这里贴大字报,看大字报的人很多,一传十,十传百,逐渐形 成一个自发的聚拢人越来越多的场所。
这种在北京街头自由张贴发表政见的大小字报的源头,要追溯到1976年清明节时的天 安门事件。那时,“四人帮”的罪行早已天怒人怨,趁清明节怀念周恩来总理的时机,人们纷纷到天安门广场烈士纪念碑前送花圈送挽联,越来越多的贴出反对“四 人帮”的政治诗文,形成了1976年的“天安门民主运动”,这也是促使结束“四人帮”专政的一股强大的群众力量。粉碎“四人帮”后的1977年清明节,天 安门纪念碑周围也贴了很多怀念周总理和庆贺粉碎“四人帮”的诗文。1978年清明时,纪念碑周围贴的政治诗文更多。1978年4月6日一篇署名霍华和尹明 的大字报发出建议,他们认为,应当把张贴政治性的大字报经常化,不必限于清明节。文章说:“我们应该把这块地方作为不中断的论坛,不闭幕的会场,不休战的 阵地,随时把我们的思想言论写出来,把我们的作品发表出来,在这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在这里,每一个人都可以作为政治家、思想家、科学家、艺术 家、理论家、作者,同时又是读者、听众、观众、批评家。在这里,每一个人都是社会的主人。”当时,人们认为这就是“民主墙”的倡议书。当然,天安门广场不 适于成为经常张贴大字报的地方,人们在寻找一个更为适合的场所。
这时,出现了一件事,更直接引发了西单民主墙的出现。
“文革”一开始,深受广大读者欢迎的《中国青年报》和《中国青年》杂志被停刊了。粉碎“四人帮”以后,《中国青年》于1978年9月复刊,《中国青年报》 于10月复刊。出人意料地是,《中国青年》的第一期复刊号却触怒了当时主管宣传的党中央副主席汪东兴,他下令把已经发出去的《中国青年》复刊号通通收回, 禁止发售,这引起了广大青年读者的愤慨。不知是哪一位勇士,把这一期杂志一页一页地张贴在西单那一排矮墙上,轰动了北京城,成千上万的人们涌到西单墙去看 大字报。很多人读后在这个墙上贴出短短的大字报和长长的小字报,表示反对禁止发售《中国青年》。另一些要求肃清专制余毒、要求民主、要求言论出版自由的大 字报,也越来越多。如这年12月贴出的任畹町、魏京生等写的文稿,要求政治民主化,引起很大的反响。一些青年还自发地组织了一些民间团体,出版了一些民间 刊物。来这里贴大字报看大字报的人越来越多,因而人们把这里叫做“西单民主墙”。
复刊第一期的《中国青年》杂志为什么遭到汪东兴的查禁呢?理由有四。一是这一期刊登了1976年“四五”时天安门民主运动的诗抄,汪说这是为“天安门反 革命事件”鸣冤叫屈;二是没有登毛主席的诗;三是没有登华主席的题词;四是这期刊登了一篇“本刊评论员”的文章《破除迷信,掌握科学》,文中第一次提出要 破除“现代迷信”,就是要破除对***的迷信。这在当时,可说是一条弥天大罪,也是引起汪东兴下令查禁的主要原因。这篇文章是***理论局付局长李洪林撰 写的,正好是当时已升任中央组织部部长的***审阅过的。事实证明,这期《中国青年》没有什么错,恰恰是办的深得人心的。
民主墙上大小字报的内容很多,有蒙冤受屈者的申诉,有批评建议,有揭发恶人丑事,有新闻消息,后期主要是政论。其中讨论最多的是民主与法制问题。主要有以 下几点:(1)从总结历史经验的角度来探讨社会民主问题;(2)主张民间办报、民主办报的问题;(3)要求言论自由,废除“恶毒攻击罪”的问题;(4)赞 赏推崇西方民主的问题;(5)公开评***的功过问题,等等。形式多样,有诗词、小说,有对话,有致某人的公开信,有赞成或反对的批注;有署真名的,署笔 名的,或不署名的;有的大字报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文采,也有谩骂讥讽式的胡言乱语,有自我批判、自我表扬的等等。
与西单民主墙同步活跃起来的,是出现了一些民间组织和民间刊物,一些活跃其间的人物也逐渐显现出来。他们将自己印刷的刊物或张贴在西单墙上,或就地散发给 来往群众,人越聚越多,多达数百人,引起公安部门的注意。在京的外国记者、外国留学生也跑到这里来,或采访,或与一些青年 人交谈,外国通讯社也有消息播发,这不能不引起中央和有关部门的重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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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虎庙 发布于 10:18 | 阅读全文 | 评论(3) | 引用(0) | 编辑
3条评论
人民不会忘记历史,真相迟早大白于天下,让现在先胡说吧!
Email: () 发表于 2007-05-21 07:13:13 [回复]
★回雪芽儿:你的这条留言是我见过的最具见地的留言,的确,即使是网要被禁,又能禁止几多呢?何况思想是越禁越明白的一个东西。
老虎庙 (http://24hour.blogbus.com/) 发表于 2007-05-21 00:31:52 [回复]
“民主墙”和“演说角”的存在代表了一个国家的民主程度……

有了网络即使取缔“民主墙”和“演说角”言论是取缔不住了!
雪芽儿 (http://xueyaer.blogbus.com/) 发表于 2007-05-20 22:56: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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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March 06, 2006

林昭《赠张元勋》



1960年在上海之林昭(1932—1968),通过张亲兄致信北方狱中张元勋,张收信后恐为公安作诈诱供,遂回信要林附一照片,以证实确为出自林手,林即以此照片为证,并题诗其后。

诗评家、北京大学旅美校友梅振才称:"纵览近百年诗词,以生命和鲜血铸造悲壮之诗魂者,首推林昭和秋瑾两位女杰。"堪为的评。

元勋照片拍摄者,为鄙人也。元勋冒死上海提蓝桥探监,传递同侪对林之问候,并为青史留林昭之魂,其大勇大义,亦为北大人之表率也。/而半世纪以来,北大人所经所历者,更难以"悲壮"一词言之矣。

林诗格律严整,沉郁顿挫,一气流转,豪情逼人,海外北大校友王某颂为"圣女",不为溢美。

王大鹏文





林昭《赠张元勋》

楚头吴尾劳相关,顾影低徊敛鬓鬟,
困顿波涛佳岁月,凋零风雨旧容颜。
堪憎勿怪人争避,太冷应疑我最顽;
粉黛滔滔皆假面,笑君犹自问庐山。
1960年,上海。